南通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违规将遭记分处理
作者:丁建华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7-16 浏览

南通网讯(记者冯启榕)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本月上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严禁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或利用组织义诊活动名义推销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也不得以“合作”、设备租赁等名义和形式变相出租、承包科室。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开展诊疗活动,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严禁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开展放射诊疗科目,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禁止开展利用超声、影像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通知》还强调,医疗机构不准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以及伪造、修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禁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医疗机构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市卫计委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挂钩,并按《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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