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90元/月 二类地区1720元/月
作者:丁建华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7-16 浏览

南通网讯(记者卢兆欣)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内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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