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规:企业招聘录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
日期:2011-06-13 浏览
 “对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这是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保障残疾人就业新规定。

    福建日前颁布《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的录(聘)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

    福建省残联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福建健全人登记的失业率为3.90%,而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5.35%,是健全人的4倍之多。

    对于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福建省残联理事长陈震表示,用人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认识上还有差距,认为残疾人就业能力差,不适应用工要求,对残疾人有歧视和偏见;其次,残疾人自身素质不高,就业能力不强,就业岗位选择余地小也是重要原因。

    为此,《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高于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与此同时,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

    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方面,福建也有新举措。该办法规定,职业学校每招收一名残疾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学期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该学校奖励;对于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获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获得中、高级职称和参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竞赛,成绩优秀的,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学费、培训费补贴或者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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