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反悔 劳动者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7-28 浏览

  2016年6月1日,张某在喜宴上认识A公司老板赵某(法定代表人),两人相谈甚欢。席间,赵某问起张某的工作情况,张某如实告知。赵某知道张某是同区竞争对手B公司的业务总监后,又加上对张某的口才及工作能力的初步肯定,遂邀请张某到A公司工作,商谈的工资待遇相对于B公司亦有较大提升。

  张某本来在B公司工作不甚如意,早有另谋出路的心思,加上张某早闻A公司工作环境、员工管理、企业文化都属于在本地区的上游水平,所以张某欣然同意赵某邀请。赵某告知张某,A公司人事部经理王某会向张某商谈加入A公司的具体事项。

  第二天,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张某在星期天去A公司面试。星期天,张某通过了A公司的面试,王某向张某签发录用通知,并要求张某必须在7月15日前带上B公司的离职证明到公司报到。面试当天,张某全程录音。

  张某向B公司辞职并于7月12日取得B公司离职证明,当即打电话给王某(录音),请求7月13日入职。但王某告诉张某,老板赵某因涉嫌行贿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在A公司一片混乱,A公司如今的状态不宜聘用张某,希望张某另谋高就。

  那么,张某应当如何维权?这是一个比较值得思考的案例,这案例的要点在于:首先,本案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其次,若属于劳动纠纷,张某应如何维权?

  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该案中,纠纷发生在张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以,本案属于劳动纠纷,张某若要经过诉讼维权,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应如何维权?

  此问题涉及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张某与A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其次,张某维权的法律依据;第三,张某的受偿范围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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