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找工作到底有多少坑?求职避坑指南请拿好!
日期:2022-07-25 浏览

  应届生求职应聘

  “避坑指南”

  走出校园、步入职场,规模巨大的高校毕业生们将签下人生第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社保、薪资、年假……初入职场的小白一枚,稍不留意就踩坑了,如何解锁职场避坑新姿势?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应届生求职避坑指南」,这些你在求职选择时不得不注意的关键点,相信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引,快来看看吧。

  1.实习协议、三方协议、劳动合同,它们有什么不同?

     实习协议,指在校大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签署实习协议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签署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不受劳动法保护。

  三方协议,是指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也就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般说的《就业协议》也是它,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的时候才需要签。三方指的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议,就是三方都要涉签。

  三方协议的作用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在毕业到就业这个过渡期,给大家一个保障。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另需注意的是三方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签了三方协议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方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发生纠纷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提醒初入职场的毕业生,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保。某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一定要注意,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警惕单约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拒交或欠交社保等试用期陷阱。

  2.在试用期中,有哪些权益你不能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若你转正后工资为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低于4000元。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则视为劳动合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只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一过,就将劳动者辞退,如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3.企业拖延或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或拒签的,可提醒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绝的,不必辞职或者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可在两个月后或者一年后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可详见往期文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2种情形》(点击蓝字即可查看)。

  4.企业能否延长或缩短员工试用期?

  试用期的延长或者缩短视为试用期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对于试用期是否可以变更,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可以变更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试用期等于是变更劳动合同,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对试用期进行变更;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期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变更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这两种观点的差别是在“变更试用期”是不是属于“二次约定”。笔者认为,变更试用期经劳动者同意的,则是劳动者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置,于法应有效,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又约定试用期的,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企业有权共享招聘“黑名单”吗?

  现在的招聘行业之中,不少的企业HR之间存在着一种群,用于分享招聘的情况或者是一些劳动者的“污点”,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外,最主要的“污点”就是“维权”。企业之间是无权“共享”劳动者的“黑名单”的,劳动者简历属于个人信息,企业间共享招聘“黑名单”等于是将求职者的信息对外公开,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企业不能“共享”招聘“黑名单”。

  6.求职遭遇骗局,该怎么维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覆盖,现在的求职者普遍通过网络求职,招聘平台上的信息由用人单位编辑,在管理不规范的平台上,不乏虚假的招聘信息,骗子以招聘为由诱骗求职者,或是骗取钱财,或是限制人身自由。

  为避免受骗,在决定去应聘之前,应做好资料搜索工作,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最简单的办法也可以通过百度搜索相关信息,确保招聘真实性,同时,寻找工作要避免中介,应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真被骗,应及时报警。

  这份实用指南,你学会了吗?

  希望大家都能在求职时精准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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